计划生育办公室

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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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6-13 阅读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在校学生婚姻及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具有我校学籍且本人档案转入我校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含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2.符合国家相关项目政策就业且户档留存学校的毕业生;
3.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户籍档案留存学校且在规定期限内的毕业生。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毕业生毕业后,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有关计划生育手续和证明。
第二条  婚育状况登记备案程序
1.新生入学时,已婚者必须如实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新生婚育证明》(应届毕业生加盖毕业院校计划生育部门公章,往届毕业生盖户口所在地街道或档案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公章),报到后交给所在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学院将学生婚育状况汇总成电子版备案。学生毕业时,学院将《中央财经大学新生婚育证明》原件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保管。
2.学校提倡晚婚。符合法定婚龄并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校学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手续。
3.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结婚、离婚、丧偶、再婚、生育),需本人持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学院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4.学生毕业前,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将学生生育资料送学生档案存档处,存档部门将生育资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5.符合国家相关项目政策就业且户籍档案留存学校的毕业生,如需办理婚育证明,在自愿服务期间的婚育状况,由其供职的服务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
第三条    学生生育审核原则
1.学校提倡晚育。已婚学生在校期间要求生育,且夫妻双方均达到法定生育年龄,可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
2.为保证母婴健康,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已婚女生怀孕生育期间须办理休学手续。
3.新生入学报到时处于妊娠期的学生必须办理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负责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  《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符合生育条件并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学生,在怀孕前向学院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怀孕3个月内,在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网页下载、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生育一胎申请表》(一式4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申请表》、本人学生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籍或原单位婚育证明(婚育证明表格在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网页下载)、配偶档案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配偶婚育情况证明、二级医院以上出具的妊娠证明,到导师(研究生)或辅导员(本科生)、学院、保卫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生育。
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将经相关单位、部门盖章的《申请表》分别交给学院、保卫处、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留存备案。学生本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参照《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人保管,如丢失不再补发。
第五条  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相关费用均自理。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的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本市常驻户口的,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七条  新生儿户口申报相关手续
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按照《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反生育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违规生育的,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内容若与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存在抵触的,以国家或北京市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为准。
本规定由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