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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20131210更新)

发布日期:2012-08-29    点击:
基本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注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加盖计生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由计生办审核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生育服务证》即生效。
我校女教工或我校集体户男教工(配偶为外省市户口;若女方为本市户口,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属于初婚未生育子女,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或夫妻双方生育一个子女死亡并注销户口的。在校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婚育情况证明(在校医院计生办网页上下载),由其所在学院(处、研究院、中心)签字、盖章。
2、提交配偶方婚育情况证明,加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计生部门公章或配偶单位计生部门专用章。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双面)。
5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页及本人变更页)。
6、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7、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9、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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