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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9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经第六届党委第5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财经大学

 2017年7月10


 

中央财经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 号)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通知》(京卫指导〔20168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具有我校学籍且本人档案转入我校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站博士后(不含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二)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国家项目就业的毕业生。

(三)符合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户籍档案留存学校且在规定期限内的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计生办)设在校医院,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四)为师生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服务,发放药具;社区内产妇产后随访服务。

(五)按规定做好婚育状况证明,协助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工作等。

第四条  学校建议学生在校期间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符合法定婚龄并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校学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婚育状况登记备案程序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时,所有学生必须如实填写 《中央财经大学新生婚育证明》(应届毕业生加盖原学校公章,往届毕业生加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存档单位公章),本科生入学时如已婚也应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新生婚育证明》,报到后交给所在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学院将学生婚育状况汇总成电子版备案。学生毕业时,《中央财经大学新生婚育证明》原件留学院保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结婚、离婚、丧偶、再婚、生育),需本人持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学院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第六条  学生毕业前,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将在校期间办理过生育子女的相关资料送学生档案存档处,存档部门将生育资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项目政策就业且户籍档案留存学校的毕业生 , 如需办理婚育状况证明,在服务期间的婚育状况,由其供职的服务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学生生育审核程序

第八条  已婚学生在校期间申请生育,且夫妻双方均达到法定生育年龄,可申请生育子女。

第九条  因怀孕或生育不能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负责开具婚育状况证明。

第十条 为保证妊娠质量和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学生,在怀孕前向学院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参照《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 2016 7 号)进行生育登记。其具体要求是:

(一)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二)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三)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四)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五)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相关费用均自理。

第四章  再生育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学生,在审核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学生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新生入学时的婚育状况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办理还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  夫妻生育残疾子女。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指定医疗机构鉴定表原件。

(二)相关病史资料。

第十五条  已生育子女的学生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  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提交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及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提交由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七条  申请学生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生育再生育申请表》(一式 4 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在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页下载,网址: http://hospital.cufe.edu.cn/jhsybgs/zcfg/index.htm ),持相关材料和《申请表》到导师(研究生)或辅导员、学院、保卫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校医院)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八条  再育申请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将经相关单位、部门盖章的《申请表》分别交给学院、保卫处留存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按照《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规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校发〔2012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生办负责解释。本规定内容若与国家或北京市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存在抵触的,以国家或北京市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为准。

 

 

 

 学校办公室      20177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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