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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说明及政策解释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         点击: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形式
根据中央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本市结合实际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形式修改生育政策相关条款,即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条例修正案》出台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5.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照2013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三)审批时间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依法办理《生育服务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四、相关政策衔接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合法生育是指育龄夫妻生育时符合当时本地实施的生育政策并办理了行政确认和行政审批的程序。
(一)社会制约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以及《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二)奖励及扶助政策
1.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2.鼓励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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