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保范围有哪些?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二、问: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二)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三、问:特殊人群在缴费方面能享受哪些待遇,要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三)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四、问:参保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问: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是什么?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六、问:如未及时办理缴费能补办吗?
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次年或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七、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八、问:参保人员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九、问:结算周期如何计算:
(一)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三)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四)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五)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六)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问: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一)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二)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问:就诊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二)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十二、问:急诊抢救费用及特殊病种门诊的费用如何报销?
(一)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二)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三、问:哪些人员不能纳入不纳入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按照本市征地农转非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超转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十四问:此项医疗保险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实行?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