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第19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费医疗人员范围
(一)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退休、离休教职工。
(三)老、新医疗照顾人员(高干人员)。
(四)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
(五)其他经学校批准确认的人员。
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规定,开支范围(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大致分为三类:
(一)公费医疗目录内:收费单据或处方上标记为“甲类”或其它标记但注明个人无自负。
(二)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标记为“乙类”或其它标记但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
(三)公费医疗目录外:标记为“丙类”或其它标记但注明需个人全自费。
三、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一)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1、校医院门诊
个人负担比例:个人负担医疗费10%。
2、转合同医院门诊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者,经校医院医生转诊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就诊。转诊单有效期为180天,在同一医院不分病种。
(1)合同医院名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昌平区医院、北大国际医院。
(2)个人负担标准:
第一、公费医疗目录内(甲类),直接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
第二、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乙类),先扣除10%,余额再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
第三、公费医疗目录外(丙类),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
3、住院
(1)须在规定的合同医院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时公立医院。
(2)负担比例:按目录分类,先扣除乙类的10%和丙类全款,总余额按万元以内个人负担10%,万元以上个人负担6%。
(3)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4、其它转院外规定
(1)如需在非合同医院就诊(含门诊和住院),需合同医院转诊方可按合同医院程序报销。特殊情况就诊,需经校医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报销。
(2)对于特殊疾病(含门诊和住院),可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专科医院仅限中国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北医六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302医院、同仁医院、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妇产医院。
5、孕产妇可以选择建档所在医院就诊,不需转诊。
(二)、退休教职工
1、校医院门诊
个人负担比例: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
2、转合同医院门诊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合同医院就诊者,经校医院医生转诊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就诊,有效期180天,在同一医院,不分病种。
(1)合同医院名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对于已登记就近医院的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所合同医院。
(2)个人负担标准:
第一、公费医疗目录内(甲类),直接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
第二、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乙类),先扣除5%(检查先扣除10%),余额再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
第三、公费医疗目录外(丙类),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
3、就近医疗
(1)退休人员根据自己情况可选择两所医院,1所为单位规定的合同医院,1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就近医院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住院的医疗费(与合同医院相同)。
(2)办理“就近医院”登记:校医院会计室全年均可进行个人第一次登记、备案。对于住所变迁或病情需要等,需要变更登记,经公费医疗负责人批准,校医院会计室变更登记,上报医保中心审批后立即实行。异地安置或久居外地的人员需办理公疗异地就医手续和备案。
4、住院
(1)须在规定的合同、就近医院住院。
(2)按目录分类,先扣除乙类的5%和丙类全款,总余额按万元以内个人负担5%,万元以上个人负担3%。
(3)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5、其它转院外规定
与在职人员相同。
(三)离休教职工
1、门诊和住院负担比例相同:除丙类医疗费全自负外,余额零负担。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2、就诊(门诊和住院)医院选择范围
(1)转合同医院同退休。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和本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外,可另选2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选择定点医院仍实行备案制度, 离休干部本人选择定点医院后报校医院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2)不需校医院转诊可直接前往下列3类医疗机构就医。
第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院。
第二、专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北京佑安医院、解放军三0二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肿瘤医院、北京妇产医院、阜外医院 、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天坛医院。
第三、A类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广安门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房山区良乡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北京天坛医院、石景山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
(四)老、新医疗照顾人员(高干教职工,含在职、退休和离休)
1、校医院门诊
个人负担比例:门诊和住院负担比例相同,除丙类医疗费全自负外,余额零负担。
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2、就诊(门诊和住院)医院选择范围
(1)合同医院为北京友谊医院。
(2)其它转院外规定:在职医疗照顾人员参考在职教职工。离休医疗照顾人员参考离休教职工。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可选1所合同医院,1所就近医院和1所社区医院,登记、备案工作与退休人员相同。
(五)学生
1、校医院门诊
凭病例本或校园卡就诊,个人负担15%。
2、转合同医院门诊
名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昌平区医院。
报销:
第一、公费医疗目录内(甲类),直接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
第二、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乙类),先扣除5%(检查先扣除10%),余额个人再负担医疗费的20%。
第三、公费医疗目录外(丙类),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
3、其它转院外规定
(1)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合同医院就诊者,需经校医院接诊医生转诊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就诊;未经转诊在院外发生的医疗费自理;急诊除外。特殊情况就诊,需经校医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报销。
(2)对于特殊疾病,可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含门诊和住院)。专科医院仅限中国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北医六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302医院、同仁医院、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妇产医院。
4、住院
(1)须在规定的合同医院。
(2)负担比例同在职教职工。
(3)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5、其它规定
(1)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普通门诊不报销,急诊必须是公立医院,凭急诊病历、急诊处方、收据按在校规定比例报销,急危症住院者,经审核符合市医保中心规定,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2)因病休学者1年内在原籍公立医院门诊所发生的费用和住院费用报销同在校学生。
四、门诊和住院其它规定(适用全部享受人员)
(一)门诊
1、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需附:医疗转院转诊单;门诊收据;药品处方;医疗费的明细单。
2、因公出差、实习期间突患疾病在当地公立医院急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需附上所在系、院,导师或辅导员签字,方可有效。
3、门诊医疗当年发生的费用报销截止到本年度底,过期医疗费自理。特殊情况,年终结账报销时间另行通知。
4、急诊病人就近就诊,仅限于选择就近的公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销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收据、药品处方。限本次、药量不超过3日。
5、中草药及慢性病医药费一律不能做为急诊医药费报销。
(二)住院
1、因病住院需借支票时,凭医院住院通知单到校医院财务室领取支票。
2、借取支票须先支付所借款的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押金,结算报销时多退少补。
3、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携带:病情诊断书、收费专用收据(总额)、收费清单(分类费用)、住院费用明细单。
4、出院3个月内请及时将以上住院单据交到校医院财务室。超出3个月需提供原因说明,并盖上所在部门公章。
5、癌症患者的化疗和放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患者专项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为5%。离休和医疗照顾人员除外。
五、部分报销
1、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内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 (离休、高干除外)。
2、单项检查、治疗一次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项目,例如:CT、核磁共振、伽玛刀、彩超等(离休、高干除外)。
3、因病情需要,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根据规定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如下:例如人工晶体每只1215元,人工髋关节每套81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90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5940元、心脏临时起搏器每套10800元等。
4、住院时贵重医用材料一次费用超过500元,按70%报销;门诊材料费视病情而定。
六、不予报销(适宜全部享受人员)
1、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
2、陪护费、出诊费、伙食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催乳用药费等。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交通费。
4、各种体格检查费、含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等。
5、各种美容、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器具的一切费用,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去痣、割双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O”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涂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以及各种矫形器具等。
6、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等。
7、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修养和自找医疗单位或诊治的医疗费等。
8、用于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各种保健、营养品如含片、人参蜂王浆、疫苗等。
9、减肥、戒烟、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10、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医疗事故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2、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13、特需的一切费用。
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卫生局和社保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校医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